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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新強:下個月支付上個月工資是拖欠工資嗎?
2016-01-20 37772

     問:公司和勞動者雙方在勞動合同中約定用人單位下個月某日左右支付勞動者上月工資,并按約定及時足額支付了勞動者上個月的工資。后來勞動者要求當月支付當月工資。其理由是下個月支付上個月工資是拖欠行為。請問用人單位這樣做是否合法?這是拖欠工資行為嗎?


     解答: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在勞動合同中約定下個月支付勞動者上個月工資是實踐中絕大多數(shù)用人單位的做法,也是符合交易習慣的,勞動合同中約定下個月某日支付上個月工資是可以的,所謂的拖欠工資是指用人單位無正當理由超過規(guī)定付薪時間未支付勞動者工資。用人單位在約定的下個月某日支付勞動者工資,不能算拖欠工資行為。但是需注意當?shù)氐胤叫苑ㄒ?guī)是否規(guī)定了支付期限最長不得超過下個月多少日的相關規(guī)定。

    比如《深圳市員工工資支付條例》規(guī)定,工資支付周期不超過一個月的,約定的工資支付日不得超過支付周期期滿后第七日;用人單位因故不能在約定的工資支付日支付工資的,可以延長五日;因生產經(jīng)營困難,需延長五日以上的,應當征得本單位工會或者員工本人書面同意,但最長不得超過十五日。也即在深圳,如果用人單位支付周期是每月1日至31日,則用人單位最遲不得超過下個月22日支付上個月工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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