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美國憲法和憲法修正案
美利堅合眾國憲法和憲法修正案
序言
我們合眾國人民,為建立更完善的聯(lián)邦,樹立正義,保障國內安寧,提供共同防務,促進公共福利,并使我們自己和后代得享自由的幸福,特為美利堅合眾國制定本憲法。
第一章
第一款
本憲法授予的全部立法權,屬于由參議院和眾議院組成的合眾國國會。
第二款
眾議院由各州人民每兩年選舉產生的眾議員組成。每個州的選舉人須具備該州州議會人數最多一院選舉人所必需的資格。
凡年齡不滿25歲,成為合眾國公民不滿7年,在一州當選時不是該州居民者,不得擔任眾議員。
眾議員名額和直接稅稅額,在本聯(lián)邦可包括的各州中,按照各自人口比例進行分配。
每3萬人選出的眾議員人數不得超出一名,但每州至少須有一名眾議員。
眾議院選舉本院議長和其他官員,并獨自擁有彈劾權。
第三款
合眾國參議院由“每州州議會選舉的”兩名參議員組成,任期6年。每名參議員有一票表決權。
凡年齡不滿30歲,成為合眾國公民不滿9年,在一州當選時不是該州居民者,不得擔任參議員。
合眾國副總統(tǒng)人參議院議長,但除非參議員投票時贊成票和反對票相等,無表決權。
參議院選舉本院其他官員,并在副總統(tǒng)缺席或行使合眾國總統(tǒng)職權時,選舉一名臨時議長。
參議院獨自擁有審判一切彈劾案的權利。為此目的而開庭時,全體參議員須宣誓或作代誓宣言。合眾國總統(tǒng)受審時,最高法院首席大法官主持審判。無論何人,非經出席參議員2/3的同意,不得被定罪。
彈劾案的判決,不得超出免職和剝奪擔任和享有合眾國屬下有榮譽、有責任和有薪金的任何職務的資格。但被定罪的人,仍可依法起訴、審判、判決和懲罰。
第四款
舉行參議員和眾議員選舉的時間、地點和方式,在每個州由該州議會決定。但除選舉參議員的地點外,國會得隨時以法律制定或改變這類規(guī)定。
國會每年至少開會一次,除非國會以法律另訂日期外,此會議在12月第一個星期一舉行。
第五款
每院是本院議員的選舉、選舉結果報告和資格的裁判者。每院議員過半數,即構成議事的法定人數;但不足法定人數時,得逐日休會,并有權按每院規(guī)定的方式和罰則,強迫缺席議員出席會議。
每院得規(guī)定本院議事規(guī)則,懲罰本院議員擾亂秩序的行為,并經2/3議員的同意開除議員。
每院應有本院會議記錄,并不時予以公布,但它認為需要保密的部分除外。每院議員對于任何問題的贊成票和反對票,在出席議員1/5的請求下,應載入會議記錄。
在國會開會期間,任何一院,未經另一院同意,不得休會3日以上,也不得到非兩院開會的任何地方休會。
第六款
參議員和眾議員應得到服務的報酬,此項報酬由法律確定,并由合眾國國庫支付。他們除犯叛國罪、重罪和妨害治安罪外,在一切情況下,都享有在出席各自議院會議期間和往返于各自議院途中,不受逮捕的權力。他們不得因在各自議院發(fā)表的演說或辯論,在任何其他地方受到質問。
參議員和眾議員在當選任期內,不得被任命擔任在此期間設置或增薪的合眾國管轄下的任何文官職務。凡在合眾國屬下任職者,在繼續(xù)任職期間,不得擔任任何一院議員。
第七款
所有征稅議案應首先在眾議院提出,但參議院得像對其他議案一樣,提出或同意修正案。
眾議院和參議院通過的每一議案,在成為法律前,須送交合眾國總統(tǒng)??偨y(tǒng)如批準該議案,即應簽署;如不批準,則應將該議案同其反對意見退回最初提出該議案的議院。該預案應對此反對意見詳細載入本院會議記錄并進行復議。如經復議后,該院2/3議員同意通過該議案,該議案連同反對意見應一起送交另一議院,并同樣由該院進行復議,如經該院2/3議員贊同,該議案即成為法律。但在所有這類情況下,兩院表決都由贊成票和反對票決定;對該議案投贊成票和反對票的議員姓名應分別載入每一議院會議記錄。如任何議案在送交總統(tǒng)后10日內(星期日除外)未經總統(tǒng)退回,該議案如同總統(tǒng)已簽署一樣,即成為法律,除非因國會休會而使該議案不能退回,在此種情況下,該議案不能成為法律。
凡須由參議院和眾議院一致同意的每項命令、決議或表決(關于休會問題除外),須送交合眾國總統(tǒng),該項命令、決議或表決在生效前,須由總統(tǒng)批準,如總統(tǒng)不批準,則按照關于議案所規(guī)定的規(guī)則和限制,由參議院和眾議院2/3議員重新通過。
第八款
國會有權規(guī)定和征收直接稅、進口稅、捐稅和其他稅,以償付國債、提供合眾國共同防務和公共福利,但一切進口稅、捐稅和其他稅應全國統(tǒng)一。
以合眾國的信用借款;
管制同外國的、各州之間的和同印第安部落的商業(yè);
制定合眾國全國統(tǒng)一的歸化條例和破產法;
鑄造貨幣,厘定本國貨幣和外國貨幣的價值,并確定度量衡的標準;
規(guī)定有關偽造合眾國證券和通用貨幣的法則;
設立郵政局和修建郵政道路;
保障著作家和發(fā)明家對各自著作和發(fā)明在限定期限內的專有權利,以促進科學和工藝的進步;
設立低于最高法院的法院;
界定和懲罰在公海上所犯的海盜罪和重罪以及違反國際法的犯罪行為;
宣戰(zhàn),頒發(fā)俘獲敵船許可證,制定關于陸上和水上捕獲的條例;
招募陸軍和供給軍需,但此項用途的撥款期限不得超過兩年;
建立和維持一支海軍;
制定治理和管理陸海軍的條例;
規(guī)定征召民兵,以執(zhí)行聯(lián)邦法律、鎮(zhèn)壓叛亂和擊退入侵;
規(guī)定民兵的組織、裝備和訓練,規(guī)定用來為合眾國服役的那些民兵的管理,但民兵軍官的任命和按國會規(guī)定的條例訓練民兵的權力,由各州保留;
對于由某些州讓與合眾國,經國會接受而成為合眾國政府所在地的地區(qū)(不得超過10平方英里),在任何情況下都行使獨有的立法權;對于經州議會同意,由合眾國在該州購買的用于建造要塞、彈藥庫、兵工廠、船塢和其他必要建筑物的一切地方,行使同樣的權力;以及制定為行使上述各項權利和由本憲法授予合眾國政府和其他任何部門或官員的一切其他權利所必要的和適當的所有法律。
第九款
現(xiàn)有任何一州認為得準予入境之人的遷移或入境,在1808年以前,國會不得加以禁止,但對此種人的入境,每人可征不超過10美元的稅。
不得中止人身保護狀的特權,除非發(fā)生叛亂或入侵時公共安全要求終止這項特權。
不得通過公民權利剝奪法案或追溯既往的法律。
(除依本憲法上文規(guī)定的人口普查或統(tǒng)計的比例,不得征收人頭稅或其他直接稅。)
對于從任何一州輸出的貨物,不得征稅。
任何商業(yè)或稅收條例,都不得給予一州港口以優(yōu)惠與其他州港口的待遇;開往或開出一州的船舶,不得被強迫在他州入港、出港或納稅。
除根據法律規(guī)定的撥款外,不得從國庫提取款項。一切公款收支的定期報告書和賬目,應不時予以公布。
合眾國不得授予貴族爵位。凡在合眾國屬下?lián)稳魏斡行浇鸹蛴胸熑蔚穆殑盏娜?,未經國會同意,不得從任何國王、君主或外國接受任何禮物、俸祿、官職或任何一種爵位。
第十款
任何一州都不得:締結任何條約,參加任何同盟或聯(lián)邦;頒發(fā)捕獲敵船許可狀;鑄造貨幣;發(fā)行紙幣;使用金銀幣以外的任何物品作為償還債務的貨幣;通過任何公民權利剝奪法案、追溯既往的法律或損壞契約義務的法律;或授予任何貴族爵位。
任何一州,未經國會同意,不得對進口貨或出口貨征收任何稅種,但為執(zhí)行本州檢查法所絕對必須者除外。任何一州對進口貨或出口貨所征全部稅款的純收益共合眾國國庫使用;所有這類法律得由國會加以修正和控制。
任何一州,未經國會同意,不得征收任何船舶噸位稅,不得在和平時期保持軍隊和戰(zhàn)艦,不得與他州或外國締結協(xié)定和盟約,除非實際遭到入侵或遇刻不容緩的緊急危險時,不得進行戰(zhàn)爭。
字數:2940,時間:2013061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