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章 總則
第1條 為規(guī)范公司對外提供擔保業(yè)務審批權限的管理,有效控制公司擔保業(yè)務風險,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和《公司章程》,并結合自身實際情況,特制定本辦法。
第2條 本辦法適用于公司本部、控股子公司、全資子公司。
第3條 公司董事會和管理高層應審慎對待并嚴格控制擔保產生的債務風險,對違反法律法規(guī)和公司擔保政策的擔保業(yè)務所產生的損失依法承擔連帶責任。
第4條 本辦法所稱擔保是指公司以自有資產或信用為其他單位或個人提供的保證、資產抵押、質押及其他形式的擔保,包括本公司對子公司的擔保。
第5條 擔保的債務種類包括但不限于下列5種形式。
1.銀行授信額度。
2.銀行貸款。
3.開立信用證。
4.銀行承兌匯票。
5.銀行保函。
第6條 公司的擔保工作實行統(tǒng)一管理。公司的分支結構、職能部門不得擅自對外提供擔保。未經公司董事會或股東大會批準,公司及子公司都不得向其他企業(yè)或個人提供擔保,也不得相互提供擔保。
第2章 擔保的申請審核
第7條 公司的對外擔保由公司財務部統(tǒng)一受理,申請擔保人應當至少提前 個工作日向公司財務部提交《擔保申請書》。
第8條 公司應指定專門擔保經辦人員負責受理擔保業(yè)務的申請,具體擔保經辦人選由財務部提名,經總經理審批后確定。
第9條 公司財務部擔保業(yè)務經辦人負責對擔保業(yè)務申請進行初審,確保申請擔保人滿足以下資信條件。
1.管理規(guī)范,運營正常,資產優(yōu)良。
2.申請擔保人資產負債率不超過 %。
3.資信狀況良好,銀行評定信用等級不低于 級。
4.近一年內無因擔保業(yè)務引起的訴訟或未決訴訟。
5.近3年連續(xù)盈利,現(xiàn)金流穩(wěn)定,并能提供經外部單位審計的財務報告。
第10條 申請擔保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財務部擔保業(yè)務經辦人應退回其擔保申請。
1.擔保申請不符合國家法律法規(guī)或公司擔保政策的。
2.財務狀況已經惡化、信譽不良,且資不抵債的。
3.已進入重組、托管、兼并或破產清算程序的。
4.未能落實用于反擔保的有效財產的。
5.近3年內申請擔保人財務會計文件有虛假記載或提供虛假資料的。
6.公司曾為其擔保,發(fā)生過銀行借款逾期、拖欠利息等情況,至本次擔保申請時尚未償還的。
7.與其他公司存在經濟糾紛,可能承擔較大賠償責任的。
8.董事會認為不能提供擔保的其他情形。
第11條 公司對外提供擔保時,應當要求被擔保人提供反擔?;蚱渌行Х婪稉oL險的措施。
1.反擔保提供方應具有實際承擔債務的能力,且提供的反擔保必須與公司擔保的金額相當,反擔保事項應經其董事會或股東大會批準,并由其法定代表人簽署。
2.公司為子公司提供擔保時,公司可以不要求子公司提供反擔保。
第12條 財務部擔保業(yè)務經辦人將審核通過的擔保申請?zhí)峤回攧湛偙O(jiān)審核,并于審核通過后組織開展擔保業(yè)務風險評估工作。
第3章 擔保合同審查
第13條 非經公司董事會或股東大會批準授權,任何人無權以公司名義簽訂擔保合同、協(xié)議或其他類似法律文件。
第14條 在批準簽訂擔保合同協(xié)議前,應將擬簽訂的擔保合同文本及相關材料送公司審計部、法律顧問處審查。
第15條 對于擔保合同協(xié)議,審計部、法律顧問應至少審查但不限于下列內容。
1.被擔保方是否具備法人資格及規(guī)定的資信狀況。
2.擔保合同及反擔保合同內容的合法性及完整性。
3.擔保合同是否與公司已承諾的其他合同協(xié)議相沖突。
4.相關文件的真實性。
5.擔保的債權范圍、擔保期限等是否明確。
第16條 擔保合同訂立時,擔保業(yè)務經辦人必須全面、認真地審查主合同、擔保合同和反擔保合同的簽訂主體及相關內容。
第17條 法律顧問應視情況適度參與擔保合同的意向、論證、談判或簽約等事項。
第18條 對于已經審查的擔保合同,如需變更或在未履行完畢時解除,需重新履行審查程序。
第4章 履行擔保責任審核
第19條 被擔保人債務到期后 個工作日內未履行還款義務,或被擔保人破產、清算,債權人主張公司履行擔保責任時,擔保經辦人員受理債權人發(fā)出的《履行擔保責任通知書》。
第20條 財務部擔保業(yè)務經辦人審核《履行擔保責任通知書》的有效性及相關證據文件,核對款項后報財務總監(jiān)或有權簽字人審批。
第21條 財務總監(jiān)或有權簽字人審批通過后,財務部擔保業(yè)務經辦人向債權人支付墊付款項。
第22條 公司為擔保人履行擔保義務后,應當采取有效措施向債務人追償,并將追償情況及時披露。
第23條 被擔保債務到期后需延期并繼續(xù)由本公司提供擔保的,應當視為新的擔保行為,必須按照本辦法履行擔保申請程序。
第5章 附則
第24條 本辦法自 年 月 日起執(zhí)行。
第25條 本辦法由總經理辦公室制定,解釋權、修改權歸屬總經理辦公室。
第26條 本辦法有關內容如有與國家有關法律法規(guī)相抵觸的,以國家有關法律法規(gu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