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條 為維護公司的權益,確保公司合同合法、有效,特制定本規(guī)定。
第2條 公司合同的談判、簽訂、履行、解除、終止都必須按照國家相關法律規(guī)定及本規(guī)定執(zhí)行。
第3條 本規(guī)定適用的合同包括以下幾類。
1.合資合作經營企業(yè)合同、企業(yè)章程。
2.股權轉讓協議。
3.借款合同、擔保合同。
4.業(yè)務合同。
5.設備維修養(yǎng)護合同、外包合同。
6.其他合同。
第4條 公司簽署的勞動合同、目標責任書等合同文書由人力資源部管理,不適用本規(guī)定。
第5條 合同的談判、審批、簽訂、履行、解除、終止的全過程,公司法務部均可根據實際需要介入,并在公司對外合同簽訂前出具審查意見。
第6條 法務部進行合同審核的要點如下。
1.合同對方主體、企業(yè)資質的時效性與合法性。
2.合同標的的合法性。
3.合同條款的合法性、完整性及存在的法律漏洞。
4.與合同業(yè)務有關的其他法律問題。
第7條 在合同簽訂前,法務部協助經辦部門或人員對合同對方的主體資格和資信進行了解與審查。
1.審查對方主體資格,審核其營業(yè)執(zhí)照、經營范圍、資質證書、注冊資本等。
2.審查欲簽合同標的是否符合合同對方的經營范圍,涉及專營許可證或資質的,審查其是否具備相應的許可、等級和資質證書。
3.審查合同方的履約能力、支付能力、財務狀況等,必要時應要求合同對方出具資產負債表、由開戶銀行或會計(審計)事務所出具的資信證明、驗資報告等相關文件。
第8條 代簽合同的,合同對方應出具真實、有效的法定代表人(負責人)身份證明書、授權委托書、代理人身份證明,法務部需確認受托人及身份證復印件、受托事項及權限、有效期等。
第9條 有擔保的合同,法務部需審查擔保人的擔保能力和擔保資格。
第10條 對于重大合同,法務部人員還需了解和審查合同對方的履約信用,審查其有無違約事實,有無涉及重大經濟糾紛或重大經濟犯罪案件。
第11條 合同對方履約能力或資信狀況有瑕疵的,公司不得與其簽訂合同,必須簽訂合同時,應要求其提供合法、真實、有效的擔保。
第12條 以保證形式作出的擔保,法務部需對擔保人進行嚴格審查,其擔保人必須是具有代償能力的獨立經濟實體。
第13條 法務部需審查合同條款的完備性和嚴謹性,特別是對于違約責任的約定應明確合理,經辦人應充分估計違約風險,合同中約定仲裁條款。
第14條 法務部應根據審查結果,擬定《法務部合同審查意見書》,交經辦人加以完善。
第15條 公司建立合同檔案制度,將合同正本、《合同審批單》、《法務部合同審查意見書》原件存檔。
第16條 本規(guī)定由公司法務部制度,解釋權歸法務部所有。
第17條 本規(guī)定經總經理審批后于發(fā)布之日起嚴格執(zhí)行。
(摘自實戰(zhàn)紅色管理創(chuàng)始人孫軍正老師培訓課堂經典案例。孫軍正老師根據多年的管理及培訓經驗,將紅色精神與西方管理巧妙結合,將理論性、實踐性與趣味性相結合,講解深入淺出,演繹通俗易懂。寓教于樂,活躍的課堂氣氛,體驗、參與、訓練、講評、互動式的教學方法,讓學員在學中練,在練中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