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章 總則
第1條 為保證質量體系持續(xù)有效地運行,強化員工質量意識,促進公司的管理水平再上新臺階,特制定本辦法。
第2條 本制度適用于質量體系運行各相關工作事項。
第2章 責任劃分
第3條 管理職責劃分如下。
1.公司高層領導負責對質量體系的持續(xù)運行提供充足的資源。
2.質量管理部負責組織本公司內部質量體系審核及日常檢查工作。
3.質量體系涉及的相關部門負責本部門職責范圍內質量體系的持續(xù)運行、改進和提高。
第4條 各部門經理為本部門質量體系持續(xù)運行的第一責任人。
第5條 質量手冊、程序文件等質量體系文件是公司保持質量體系持續(xù)運行的具體指導性文件,各質量體系相關部門都要嚴格按照體系文件中規(guī)定的程序執(zhí)行。
第6條 如個別部門發(fā)現質量體系文件中的規(guī)定與實際工作不相符,或者管理水平得到完善提高而程序文件已不能有效地指導本部門工作,則應先提出修改申請,經文件原審批人審批后方可按照新文件執(zhí)行。
第7條 質量體系相關部門要按計劃接受內審或者平時的監(jiān)督檢查,否則,內審員有權采取處罰措施。
第3章 質量體系運行規(guī)定
第8條 為保證本公司質量體系有效持續(xù)地進行,規(guī)定控制一個質量要素的部門,在內審或平時檢查中每次至多出現一個不合格項;控制兩個以上質量要素的部門每次至多出現兩個不合格項。否則,凡超過規(guī)定一項,扣該部門考核分2分,出現嚴重不合格項每項扣4分。
第9條 專家年度復審時,若部門因工作不到位出現質量不合格而影響復審的,給予部門經理通報批評,并處500元金額的罰款。
第10條 在內審中出現不合格項或當產品、生產過程出現不合格時,責任部門接到《不合格報告》、《不合格信息通知單》或《業(yè)務聯系單》后,要在5日內分析出導致不合格的原因,并編寫《建議采取的糾正措施》,報審核人認可。
第11條 責任部門編制的《建議采取的糾正措施》經審批后,一般情況下必須在10日內按照規(guī)定的要求予以整改和糾正,因特殊情況在規(guī)定時間內不能整改糾正,必須提前說明理由,征得質量管理部同意后方可延期整改糾正。
第12條 質量管理部為保證公司質量體系持續(xù)運行,可對質量體系涉及的部門進行指導,并有權抽調內審員對公司質量體系相關部門進行內審及不定時檢查。
第13條 檢查方法如下。
內審檢查每年組織兩次,按照《年度內審計劃》對各單位進行集中式定期檢查。平時,質量管理部門可組織人員進行不定期檢查。
第4章 質量管理體系改進
第14條 質量管理部根據實際出現的問題及考核結果與各部門協(xié)商,確定如何修訂質量管理體系,對現有質量管理體系進行修訂,并上報主管副總進行審批。
第15條 對質量體系進行改進,公司一般情況下可采用“硬”質量工程法、“軟”質量工程法以及業(yè)務流程重組法。這三種方法的流程及應用范圍如下表所示。
質量改進方法說明
第5章 附則
第16條 本制度由質量管理部制定,經公司常務會議討論并審議后通過。修訂和廢止亦同。
第17條 本制度自頒布之日其執(zhí)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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