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們知道,營利是公司的基本屬性。同樣,股東之所以投資,主要是為了分紅。分紅問題解決不好,會引起股東之間不合,影響公司運作,導致公司走向衰敗甚至毀滅。
一般人不認為有限公司分紅問題是問題,認為有盈利,除了法定公積金,按持股比例分就行了??墒鞘聦嵣蠜]這么簡單。本文將討論兩方面的問題:幾種特殊情況下分紅比例怎么確定?如何限制控制股東惡意不分紅?
我國《公司法》第35條規(guī)定:股東按照實繳的出資比例分取紅利;公司新增資本時,股東有權優(yōu)先按照實繳的出資比例認繳出資。但是,全體股東約定不按照出資比例分取紅利或者不按照出資比例優(yōu)先認繳出資的除外。
根據(jù)這個規(guī)定,股東是按“實繳”的出資比例分紅,同時,法律允許股東對分紅比例自行約定。請注意,這里必須是“全體股東約定”,不是公司法許多反映公司自治的條款所說的“公司章程另有規(guī)定”。為什么?因為分紅權是股東最基本的權利,任何人不得隨意剝奪。公司章程通過股東會特別多數(shù)決就可以修改,如果法律規(guī)定公司章程可以決定分紅比例,小股東的分紅權將得不到保障。那么,全體股東以什么形式約定?筆者(劉國鑌)認為最標準的當屬“股東協(xié)議”。在這類問題上,股東協(xié)議效力應大于公司章程。
許多學者認為,股東之間設立公司的協(xié)議,是階段性的,到公司成立時便終止了。如果設立協(xié)議僅僅約定設立公司過程中的權利義務,這種說法沒有問題??墒窃O立協(xié)議往往就公司今后的一些重大問題作出約定,其中有些約定被吸收進了公司章程,有些約定進不了公司章程,或者在公司章程里面無法得到保障(原因就是前面提到的,章程的修改并不是要全體股東一致同意),則設立協(xié)議就不能因公司成立而終止。當然,股東可以另立協(xié)議約定股東的權利義務。
如果公司章程對此作出規(guī)定,同時全體股東對公司章程都簽字同意,算不算“全體股東約定”?筆者(劉國鑌)認為應該算??墒钦鲁痰倪@種條款不能按一般的章程修改程序修改,必須經全體股東一致同意方能修改。否則,修改之后的內容就不叫“全體股東約定”了。
什么叫“實繳出資”?這是與“名義出資”或者“認繳出資”對應的。有三種情況會導致股東實際出資額和名義出資額不一樣。一種情況,公司法規(guī)定股東可以分期繳納出資,在股東認繳的出資額還沒有交足的情況下,名義出資與實際出資就不相符。另一種情況,是實踐中常常出現(xiàn)的股東出資瑕疵的情況,包括虛假出資、抽逃出資和出資不實(公司法31條規(guī)定的情況)等。還有第三種情況,就是干股。干股的問題很復雜,持有干股的股東并沒有實際出資,但是一定具備某種價值(比如對公司管理人員配股是看中管理人員的管理能力),你要說這種價值也算“實繳出資”,顯然很牽強。說是一種贈與,也不像。
上述第一種情況,是法律允許的??梢苑制诔鲑Y,被看作是我國公司立法與國際接軌的一種進步。以前,只有外商投資企業(yè)可以享受這種方便。這樣的規(guī)定對公司的確也有好處。第二種情況是法律禁止的。第三種情況,法律規(guī)定比較模糊,好像也沒有明確承認,但也不禁止。
公司法規(guī)定的按實繳出資比例分紅有沒有問題?看起來沒有問題,你實際出資多少決定分紅多少。事實上,如果實繳出資和名義出資完全一致,沒有問題。在二者不一致的情況下,按照實繳出資比例分紅會有很多問題。
在分期出資的情況下,按實繳出資比例分紅會帶來一系列的麻煩和矛盾。比如,張三、李四、王五共同成立公司,假如認繳的出資比例各占1/3,張三一開始(假如公司1月1日成立)就全額繳納,李四開始交了一半,4月12日繳齊剩下部分。王五第二年的9月17日一次性繳齊出資。第一年盈利100萬元,第二年假如也盈利100萬元,怎么分? 如果按實繳出資比例分紅,第一年王五不能參與分紅。李四有一半的出資缺位3個月零12天,是按缺位時間占全年時間比例扣除,還是在計算李四分紅時把缺位的那段時間產生的盈利摘出來?王五不參與第一年分紅,但是他的股東身份是存在的,他得行使股東的其他權利,參與公司治理,有可能還要參加公司管理。他第一年參與公司治理的心態(tài)必然大受影響。如果這時候發(fā)現(xiàn)公司虧損嚴重,他繼續(xù)履行出資義務的積極性也大打折扣(當然可以用法律規(guī)定的股東出資義務來約束,可是現(xiàn)實中問題很復雜)。另外,如果第一年公司產生了虧損,王五承不承擔?如果分紅不行虧損卻要承擔,與法理不符。如果虧損也不承擔,與其股東身份以及因股東身份擁有的其他權利(比如在股東會投票)不相匹配。如果在王五出資之前,對公司不做任何形式的參與,與法律規(guī)定不符,而且會極大地破壞公司的人合性。
在股東出資瑕疵情況,按實繳出資比例分紅看起來更有道理,因為這些情形本來就是法律所禁止的??墒峭瑯哟嬖诓僮魃系穆闊┖兔?。比如,虛假出資是其他股東同意的還是未同意的?發(fā)現(xiàn)虛假出資的時候已經分了紅,怎么辦?一旦認定一部分出資屬于虛假,前面的所有分紅比例都得重新算過。實踐中還有這種情況,全體股東都沒有實際出資,注冊資本是請人墊付的,注冊完成就抽走了。啟動經費是以公司的名義借來的。公司贏了10萬元,分給誰?所有股東都不分?或者,發(fā)現(xiàn)其中一個股東實打實從自己的口袋里面掏了1000元錢投資于公司,是不是10萬元就歸這個股東?顯然是開玩笑的。
第三種情況,要是因為沒有實際出資而不分紅,就更亂套了。
筆者(劉國鑌)的意見很簡單:橋歸橋,路歸路。只要是認繳了出資,成為股東,就享受股東應有的權利義務。分紅是股東的權利,如實繳納出資是股東的義務。配股,是一種股權讓渡,法律不禁止,只要登記于股東名冊,就應享受股東權利。因此,一律按照認繳的出資比例(或者持股比例)分紅。分期繳納出資中的未繳納部分,其實質是對公司的負債,按約定向公司支付利息就行了,如果未按期出資,承擔違約責任即可。如果全體股東同意,連利息也不用約定,這相當于股東們對分期出資的股東讓渡了相應的權利。至于瑕疵出資,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即可(包括資本補足責任、對其他股東的違約責任、行政責任甚至刑事責任)。而這些責任的承擔,與分紅沒有關系。
公司確定了優(yōu)先股的,可以不按持股比例分紅。所謂優(yōu)先股,是持有優(yōu)先股的股東放棄了一部分公司控制權,換取分紅和分取剩余財產的優(yōu)先權。優(yōu)先股股東一般不參與公司管理。
此外,有的公司把承擔經營管理責任的股東分紅比例提高,筆者(劉國鑌)不贊成,但是也不反對。在某種情況下,可以以此作為對公司的勞動付出的一種回報。相比于更多的公司,股東參與管理不考慮薪酬(或者只考慮象征性薪酬)的情況,畢竟是一種進步。(這方面另見本欄目文章《一家人也說兩家話——有限公司股東出任高管薪酬問題》)
此外,公司盈利的多少用于分紅?除了法定公積金以外,是否還提取任意公積金?提多少?什么時間分?都應當規(guī)定清楚。實踐中,在控制股東操控下,長時間有紅不分,美其名曰“為了公司的長遠發(fā)展”,實際上自己通過謀取控制利益變相獲取紅利,其他股東只能光眼看。雖然,新公司法對此作了法律限制:當公司連續(xù)五年盈利符合分紅條件但不分紅,反對股東可以行使股權回購請求權??墒?,明眼人一看就知道,這又是一筆算不清的糊涂賬,根本保護不了股東的權益。比如,連續(xù)4年盈利,第5年讓公司虧損那么一點點,易如反掌。不用財務造假,將本該今年簽的單放到第二年即可。又比如,連續(xù)4年符合條件而不分紅,好不容易第5年符合分紅條件,公司象征性的分一點點紅利,你有什么辦法?法律規(guī)定的退股條件似乎永遠也無法滿足。因此需要公司股東通過協(xié)議做進一步的約定。
當然,股東無權對退股條件作任意約定,除非這種退股是以控制股東收購股權的方式進行(這實際上是股權轉讓)。因為任意退股與公司法律制度中的資本三原則相違背,會損害債權人的權利。但是股東可以對分紅條件、分紅數(shù)量、分紅時間、分紅方案的決定方式等作出約定,以避免股東的分紅權因控制股東的惡意操縱而喪失。
兩千多年前,太史公司馬遷在《史記》“貨殖列傳”中寫道:
天下熙熙,皆為利來;天下壤壤,皆為利往。夫千乘之王,萬家之侯,百室之君,尚猶患貧,而況匹夫編戶之民乎!
我們必須承認,盈利是股東的第一需求,也是正常需求。千萬不要動不動就只談人品、道義和感情。認為只要人對了,這些都不是問題。甚至好多人以“不把錢放在心上”作為自我標榜同時作為選擇合作伙伴的原則,因此忽略應有的制度建設。當然,人“對”,的確是有限公司組成和發(fā)展的必要保障。而人“對”與“不對”是相對的,是可變的。單靠這方面維系公司運作是危險的。公司畢竟不同于家庭,不同于朋友圈,不同于山寨聚義。真正不把錢放在心上的人,非常至少,這樣的人也不合適經營公司。
再看看太史公的前面一段話,便可知富與仁,利與義,是完全可以統(tǒng)一的。
故曰:“倉廩實而知禮節(jié),衣食足而知榮辱?!倍Y生於有而廢於無。故君子富,好行其德;小人富,以適其力。淵深而魚生之,山深而獸往之,人富而仁義附焉。
股東必須非常理性的把與“利益”相關的事項盡量清晰化,必須培養(yǎng)規(guī)則意識。只有在“利益”清楚的基礎上,再輔之以“仁義”,公司方能長治久安。借用太史公的話:夫千乘之王,萬家之侯,百室之君,尚猶患貧,而況公司投資人乎!
(劉國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