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由:楊某是專利號為zl*******.x、名稱為“一種可燃性垃圾的處理方法”的發(fā)明專利的專利權人。2002年5月,楊某發(fā)現(xiàn)貴陽某公司在鐵合金廠安裝的高溫裂解爐及回收裝置侵犯了其專利權,遂于2003年1月向貴州省知識產(chǎn)權局請求處理,要求責令被請求人貴陽某公司立即停止專利侵權行為、消除影響、賠償損失。被請求人辯稱:在鐵合金廠安裝的高溫裂解爐及回收裝置,是被請求人實施自有的專利號為zl0l214023.6的實用新型專利的合法行為,請求人的專利是一種處理可燃性垃圾的方法發(fā)明,而不是處理垃圾機器的產(chǎn)品專利發(fā)明,被請求人實施自行研制的專利成果,并未侵犯請求人的專利權。
結果:貴州省知識產(chǎn)權局認為:請求人的zl*******.x號專利合法有效,被請求人設計制造使用的高溫裂解爐及回收裝置,是按照zl*******.x專利的步驟進行處理可燃性垃圾的,其方法步驟落入了zl*******.x專利的保護范圍;責令被請求人貴陽某公司立即停止一切侵權行為,停止使用位于鐵合金廠的高溫裂解爐及回收裝置。
點評:本案涉及如下兩個法律問題:
一、自己獨立設計制造的產(chǎn)品有無可能侵犯他人的專利權。專利法第十一條規(guī)定,如果為生產(chǎn)經(jīng)營目的制造了某產(chǎn)品,這種制造行為未經(jīng)專利權人許可,只要該產(chǎn)品的技術特征覆蓋了專利權利要求中記載的技術特征就構成侵權,與自己獨立設計還是惡意仿制他人無關。只不過自己獨立設計屬于非故意侵權,主觀惡意小,承擔的責任相對小,而惡意仿制他人屬于故意侵權,主觀惡意大,承擔的責任相對大。
二、從屬專利問題。所謂從屬專利是指前后兩項專利之間在技術上存在從屬關系,即一項專利技術的必要技術特征包括了前一項有效專利的必要技術特征,前一項專利屬于在先專利(基本專利),后一項專利稱為從屬專利(在后專利)。從屬專利就是在后申請取得的發(fā)明專利或者實用新型專利,是對另一項在先專利的改進或應用,它在采用在先專利技術方案的同時,又增加了新的技術內(nèi)容,從而符合專利法規(guī)定的授予專利權的條件。實施從屬專利必然實施在先專利,因此實施從屬專利,應經(jīng)在先專利權人許可,否則,構成對在先專利的侵權。本案即屬此種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