銷售管理制度周科榮老師
第一條 為加強公司銷售管理,增強公司實力和綜合競爭力,促進公司銷售業(yè)務的穩(wěn)步開展,特制定本規(guī)定。
第二條 公司銷售部門的職能:
(一)定期組織市場調研,收集市場信息,分析市場動向、特點和發(fā)展趨勢。
(二)分析銷售和市場競爭發(fā)展狀況,提出改進方案和措施。
(三)負責收集、整理、歸納客戶資料,對客戶群進行分析。
(四)確定銷售策略,設立銷售目標,制定銷售計劃,完成銷售任務。
(五)反饋客戶情況及銷售中的各種問題,并及時將銷售進展情況反饋給總經理辦公室。
(六)建立客戶檔案,完善客戶資料。
第三條 公司銷售部由銷售經理、銷售主管、銷售人員組成,經銷商、代理商、合作商等不適用本規(guī)定。
第四條 公司銷售部及銷售人員,都必須遵守本規(guī)定。
第五條 銷售經理的主要工作職責:
(一)在總經理的領導下,帶領銷售部完成既定的銷售任務。
(二)確定銷售策略,設立銷售目標,制定銷售計劃。
(三)針對銷售過程、客戶管理中出現的問題提出合理建議。
(四)對接銷售渠道,維護客戶關系。
第六條 銷售主管的主要工作職責:
(一)招募、選擇、培訓、調配銷售人員。
(二)考察評估銷售業(yè)績。
(三)匯報銷售情況,匯總客戶情況。
(四)跟蹤銷售合同的簽訂,并將簽訂的合同交給公司相關人員管理。
第七條 銷售人員的主要工作職責:
(一)尋找、開發(fā)、拓展客戶,簽訂銷售合同。
(二)銷售公司產品,完成公司銷售任務。
(三)建立客戶檔案,維持客戶關系。
(四)反應產品銷售過程中出現的問題。
第八條 銷售經理應當定期召開銷售會議,具體事宜由銷售主管負責,所有銷售人員均應當按時參加會議。
第九條 銷售主管可以對銷售人員進行監(jiān)督,督促銷售人員按時完成公司銷售計劃。如銷售人員不能盡職盡責的工作,銷售主管可以向銷售經理提出建議,最后由銷售經理與總經理做出最終處理決定。
第十條 銷售人員應當定期將產品銷售情況和客戶情況進行匯報,報送銷售主管,由銷售主管匯總后上報銷售經理,同時報送總經理辦公室一份。
第十一條 銷售人員與客戶的銷售情況,應當通過書面文件的形式進行,尤其是《銷售合同》、《訂貨單》等。
第十二條 銷售人員調動工作或者離職,必須經銷售經理批準,并完成客戶資料、銷售情況、銷售合同等的交接工作。
第十三條 在預定產品時,如已經從客戶處收取訂金或預付款的,應由財務部將此內容記入銷售賬中。
第十四條 公司銷售人員應當將客戶的訂單及時報送總經理辦公室,由相關工作人員與財務人員核對無誤后安排物流運輸。
第十五條 對于產品的收貨情況,銷售人員應當與公司相關人員溝通后,與客戶進行確認。
第十六條 銷售人員應當于每月月底之前,將產品銷售情況進行匯總,包括供貨數量、庫存數量、銷售數量等,報送銷售主管。
第十七條 在開拓新客戶方面,銷售人員應預設每月的開拓數,然后進行有計劃的業(yè)務拓展活動。
第十八條 廣告宣傳可以采用報紙、多媒體、產品照片、廣告卡、招商會等多種形式進行。
第十九條 銷售人員應當將每周的活動及業(yè)務開展狀況記錄下來,形成工作日志后交給銷售主管。
第二十條 銷售部應根據每個月客戶的訂單量、貨款總額、接受訂貨的產品類型等制作成月報表,并經銷售經理審核后轉呈總經理。
第二十一條 公司根據銷售人員每個月完成的工作業(yè)績,給予銷售獎勵,銷售額超過 萬元的,根據銷售額的 %發(fā)放獎金。
第二十二條 銷售人員應當留存客戶的基本資料,如系自然人的,應當提供身份證復印件。如系公司的,應當提供《營業(yè)執(zhí)照》和《食品流通許可證》,并在復印件上加蓋公章。
第二十三條 銷售人員同時應當監(jiān)督客戶的行為,客戶不得以任何形式、任何理由用“史玉柱”的知名度進行宣傳,同時客戶所做宣傳圖片、文字、促銷活動等必須經公司確認后方可允許其執(zhí)行。如客戶出現違反上述規(guī)定的情形,應當及時告知銷售經理。未能及時告知公司的,應當扣發(fā)1個月的工資。
第二十四條 如客戶出現過期產品或臨期產品的,應當提醒客戶銷毀過期產品,臨期產品應當盡快促銷售出。如因產品質量問題出現退貨情況的,由銷售人員負責調換成合格產品。如因銷售人員監(jiān)管不利,導致客戶在售臨期或過期產品的,公司將扣發(fā)當月的全部獎金和提成,并處以工資2倍的罰款。
第二十五條 銷售人員在各自負責的區(qū)域內,應當嚴格監(jiān)督客戶的產品銷售情況,如出現客戶低價沖貨或其他客戶跨區(qū)域竄貨的,應當及時通過錄音錄像等方式固定證據,并及時告知銷售經理和總經理。如未及時告知并取證的,公司有權處以工資4倍的罰款。
第二十六條 公司銷售人員不得直接收取客戶的現金,也不得與客戶進行任何形式的經濟往來,更不得未經公司許可給客戶許以優(yōu)惠或好處。否則,一經公司查實的,公司有權予以辭退。
第二十七條 未經公司書面授權,任何銷售人員不得擅自代表公司與客戶簽署任何合同或文件。一經發(fā)現,公司將追究全部的法律責任,包括但不限于民事賠償、刑事追訴等。
第二十八條 本規(guī)定由總經理辦公室負責解釋。
第二十九條 本規(guī)定自發(fā)布之日起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