任何企業(yè),打開門做生意,從小到大,由弱到強,敢拍著胸脯保證,自家的貨源和市場從來沒有被竄過貨的企業(yè),大抵是不存在的。
凡從事過銷售管理或者是渠道管理的人,對竄貨聞之變色,聽之喪膽,視竄貨為洪水猛獸的管理者至少顯得不成熟;對竄貨聽之任之,甚至渾水摸魚,火中取栗的管理者,不是目光短淺,就是“豬油里面鉆泥鰍——太油了”。
有老實本分的經銷商,指天為誓:竄貨?我才不屑于干這種事!其實,這也只說明了,要么你行銷能力較弱,行業(yè)的網絡資源窄;要么是你無意發(fā)貨,實則竄貨的地方太偏、貨量太小,沒人關注、沒人投訴罷了。就像很多折子戲里沒有苦主的案子,多半只能石沉大海、徒留下一個“千古懸案”予人談資罷了。
有人總結,竄貨行為有多少是廠家行為,有多少是廠家銷售人員行為,又有多少是經銷商行為,有多少是經銷商銷售人員行為,這樣硬性區(qū)分不僅冤枉了很多銷售人員,還將廠家和經銷商的利益對立了起來,實在是沒有理解竄貨管理的精髓和要義所在。
如果說竄貨僅僅是銷售人員行為,請問,既沒有貨物所有權,又沒有倉儲周轉地的銷售人員,如何才能在廠家和商家都不知情的情況下,能像“鬼子進村,打槍的不要”一樣,悄無聲息地完成乾坤大挪移?如果說沒有讀懂公司政策,銷售人員就貿然竄貨,那還只是蠢;如果讀懂了公司政策,公司要處理竄貨時,還擺出一副死豬不怕開水燙的架勢,那我只能說是蠢得死!
如果說竄貨是廠家或者商家單方面行為的話,為什么竄貨發(fā)生后,有些廠家睜一只眼,閉一只眼?有些被竄貨的經銷商既不投訴也不聲張,坐看自家的后院被人竄得橫七豎八?
竄貨從根源上來說,是企業(yè)在劃分經銷商地盤時,習慣以行政區(qū)域為邊界,而沒有考慮物流成本和物流習慣。從誘因上來說,是渠道管理出現了失控(砸價甩貨)或者是渠道管理沒有跟上市場的發(fā)展。
以行政劃分導致的銷售區(qū)域竄貨,多半是草創(chuàng)型企業(yè)前期不得已之法,但也是最容易出問題的劃分之法。如石家莊到廊坊將近300公里,到唐山400多公里,到秦皇島500多公里,雖然同屬于河北省,如果按省級區(qū)域劃分市場,石家莊的經銷商如果要輻射廊坊以東的三個地級市,從單次的物流成本和鋪貨效率來看,如果不順便將貨發(fā)到距離不到300公里的北京,和300多一點公里的天津,石家莊的經銷商就是在以圣人的標準在要求自己。同樣的,山東臨沂作為全國的燈具市場批發(fā)周轉中心,位于蘇北的連云港距其僅僅150公里,而距離省會南京將近400公里,在運費自付的情況下,連云港的客戶從運輸成本的角度考慮,也會更愿意從臨沂拿貨。
從竄貨的誘因上看,出現竄貨并不都是壞事。對于創(chuàng)業(yè)型企業(yè),形成“全民共推”的局面是求之不得的事情。今天很多一線品牌,都經歷過從大亂到大治的階段,只不過洗腳進城后,這些事情是擺不上臺面的事情。有些小企業(yè)只知其一不知其二,在創(chuàng)業(yè)初期,基本沒有什么渠道管理和銷售管理的概念,聽說某某大品牌曾經也是對竄貨睜一只眼閉一只眼,自己就推波助瀾,見錢發(fā)貨,對竄貨投訴也是充耳不聞。
其實,真正的一線品牌,尤其是借助經銷商渠道的行業(yè),沒有一家企業(yè)沒有嚴格的市場保護制度的。對于竄貨的管理,只是分階段、分情況、分側重點而已。創(chuàng)業(yè)初期,大量的空白市場、大量的經銷商勢力交叉的空白地帶,由于經銷商的配送能力、配送習慣、區(qū)域物流成本的問題,一刀切的嚴打竄貨,只會將市場打壓得萬馬齊喑。因此,對于經銷商勢力的交叉地帶,一般設立竄貨特區(qū),提倡誰開發(fā)誰受益,不做市場保護。一般這樣的區(qū)域,由于經濟和物流的原因,都很難成為第一批開發(fā)的市場,“擱置爭議,共同開發(fā)”,既能讓經銷商把主力市場做好,又能為市場發(fā)展起來以后,給希望做大做強的經銷商留個念想。
即使后期由于各方勢力交織,這樣的市場可能都不愿意接手,未來也可以考慮獨立出來,在當地找一個合適的經銷商把市場接下來。俗話說強龍不敵地頭蛇,這樣的布局,在合適的時機,能讓市場很快穩(wěn)定下來。
對于渠道失控造成的竄貨,是竄貨管理中打擊的重點。尤其是因為盲目壓貨導致的低價甩貨、或者是對成熟市場網點的惡意沖擊,如某品牌早年溫州五金渠道批發(fā)商對同區(qū)域專賣店渠道網點的低價沖擊,以及河南向山西的晉城、長治的惡意竄貨,貨物流向并沒有運費優(yōu)勢,這類竄貨自然要成為殺一儆百的典范。
既然如此,竄貨管理沒有一定之規(guī),那么在銷售管理中,對于經銷商的竄貨究竟有沒有原則需要遵循呢?我提出四點原則和大家分享:
原則一:在高速發(fā)展期,對各區(qū)域經銷商的勢力交叉地帶設立“竄貨特區(qū)”,但必須確保各區(qū)域經銷商的核心區(qū)域不受竄貨干擾。那些由于物流、經濟等原因相對發(fā)展的地帶,應該成為先發(fā)展后治理的特殊市場。既避免經銷商占著茅坑不拉屎,也能將主要精力放到發(fā)展核心市場上來。
原則二:對于單純以行政區(qū)域劃分的銷售區(qū)域,發(fā)生竄貨時,應該要下市場多看看、多查查。從運輸成本、物流習慣、經銷商能力,多走訪一些行業(yè)內外的經銷商,看看、聽聽他們的意見,再下結論也不遲,這是企業(yè)完善銷售管理制度一個必然要經歷的過程。
原則三:對于經銷商的核心市場或者是成熟市場被竄貨,應該要采取頂格處罰手段進行嚴厲打擊。對該類事件的處罰,一定要抓住機會,樹立典型,并進行推廣,讓全國的經銷商都看看企業(yè)打擊竄貨的決心,明白觸碰企業(yè)底線的后果。當然,這就要求企業(yè)首先對市場進行分級,劃分好核心市場和成熟市場的范圍。
原則四:處罰竄貨的目的不是要處罰誰,而是要讓這種合作關系能夠繼續(xù)往前走。所以我曾經設立過“竄貨三級調解機制”,它的基本操作原則是:能自行調解的就自行就地解決。在現實的操作中,很多竄貨可能是無心之過,被竄貨方有時候只是需要一個說法和保證。在可能的范圍內,讓被竄貨方滿意,就成為這個制度設計的底線。三級調解機制包括三個層面:辦事處、大區(qū)、總部。辦事處內出現竄貨,辦事處經理主導雙方進行調解,若有一方存有異議,可向大區(qū)申請復議,仍有異議,可向總部投訴。同一大區(qū)的不同辦事處間出現竄貨,先由兩辦事處經理進行調解,有異議再由大區(qū)進行調解,仍有異議可向總部投訴。不同大區(qū)的辦事處出現竄貨,也是先由兩辦事處經理調解,再上升到大區(qū),再到總部。一旦到總部,查明竄貨屬于惡意竄貨(沖擊核心市場和成熟市場),將一定會遵照竄貨處罰制度進行頂格處理并全國通報,鮮有回旋余地。也正因為處罰權一旦到總部,惡意竄貨方一定會受到頂格處罰,所以在一二級協(xié)商時,都會盡可能在政策范圍內,滿足被竄貨方的要求。由此,廠商之間的關系不會過于緊張,同行之間的臉面也不至于撕破。這樣的調解制度在彈性和威懾力之間,取得了非常好的平衡,實踐效果很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