越來越多的招標文件的投標人資格要求中有這樣一條:“投標人應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采購法》第二十二條的規(guī)定”,但第二十二條的規(guī)定具體是什么,招標書卻沒有寫。而大多數(shù)情況下,投標人提交的投標書,就好像對第二十二條投標人資格的要求視而不見一樣,完全不做響應。那么請問,此時項目是否會被廢標?
回答這個問題,我們要首先看一看《政府采購法》第二十二條的規(guī)定到底是什么?具體如下:
“供應商參加政府采購活動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一)具有獨立承擔民事責任的能力;
(二)具有良好的商業(yè)信譽和健全的財務會計制度;
(三)具有履行合同所必需的設備和專業(yè)技術能力;
(四)有依法繳納稅收和社會保障資金的良好記錄;
(五)參加政府采購活動前三年內,在經(jīng)營活動中沒有重大違法記錄;
(六)法律、行政法規(guī)規(guī)定的其他條件。
采購人可以根據(jù)采購項目的特殊要求,規(guī)定供應商的特定條件,但不得以不合理的條件對供應商實行差別待遇或者歧視待遇?!?/p>
第二十二條對參加政府采購活動的供應商提了六個基本條件,閣策老師覺得,這六個條件中,第四和第五是可以做實的,其他條件都偏虛。做實的方法就是投標人將稅務局納稅和社保局繳費的相關記錄復印件以及檢查院開具的三年內無犯罪行賄記錄的文件等材料放入投標書。
但現(xiàn)實情況卻往往是,大量的參加政府采購活動的中小企業(yè)供應商不知道要將上述材料放入投標書,即使看到招標書中的“投標人資格要求應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采購法》第二十二條的規(guī)定”,也無動于衷。其主要原因是他們沒有專職的崗位人員去研究政府采購的相關法律和法規(guī),對此很不熟悉。所以,招標書如此要求,相當于給投標人挖了個坑。但麻煩的是,這個坑不僅坑了投標人,也讓評審專家在做項目評審時,十分為難,嚴格執(zhí)行法律法規(guī)吧,那投標人被廢標,整個項目很容易流標,一旦流標則要重新走招投標流程,為這點“小事”就廢顯得很不盡人情,而且財政部門對評審專家的一般要求是,能不廢標盡量不要廢;反過來,評審專家要是高抬貴手吧,又有點說不過去,因為投標人對招標書的要求未做實質性響應,而且這是投標人的資格要求,并非評分項。所以,這個兩難的抉擇就只有留給評審現(xiàn)場的專家自由裁定了。
但以我過往的評審經(jīng)驗來看,評審專家一般不會依此來廢標,當然,以后會不會,這不好說,畢竟規(guī)范只會越來越嚴而不會越來越松,所以對供應商而言,最好的防范于未然的辦法還是要熟悉相關法律法規(guī),如果確實缺少人手做研究分析的話,可以購買一些外部服務或培訓課程。
另一個有意思的事情是,只要在評審現(xiàn)場看到招標書提到”投標人應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采購法》第二十二條的規(guī)定“,閣策老師都會問一問招標代理機構的人:”你知道《政府采購法》第二十二條“的細則是什么嗎?得到回答都是支支吾吾。這證明他們也不熟悉??!采購人自己不熟悉,投標人不熟悉,再加上招標代理機構也不熟悉,大家就在這樣的背景下做政府采購生意,豈不是很荒唐嘛!但現(xiàn)實是,這樣的情況很普遍,而且還經(jīng)常不會因此被廢標或流標。于是,所有相關人都不以為然。可是今后呢?法律法規(guī)的建設和執(zhí)行只會越來越嚴格和規(guī)范,而不會相反;因此,我們是應該主動求變,加強學習呢?還是被動等變,不聞不問呢?答案不言自明。
最后一個問題是,如果招標書不要求”投標人應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采購法》第二十二條的規(guī)定“,應該怎么看?閣策老師覺得,即使招標書不提,只要供應商是參加政府采購活動,那么,就應默認供應商要符合第二十二條的六個條件,因為這是基本前提。
表面上看,《政府采購法》第二十二條的執(zhí)行是個小問題,但由于這一塊把關不嚴,事情東窗事發(fā),甚至造成嚴重后果,相關人員都要吃不了兜著走。因此,對于采購人、招標代理機構,甚至評審專家而言,這樣的風險不得不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