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閣策:競爭性談判中,非實質性條款供應商不響應的處理問題
2016-01-20 24405

1、財政部令第74號《政府采購非招標采購方式管理辦法》(以下簡稱74號令)第三十五條:“談判小組應當從質量和服務均能滿足采購文件實質性響應要求的供應商中,按照最后報價由低到高的順序提出3名以上成交候選人,并編寫評審報告?!?/p>

2、74號令第十九條:”采購人不得向成交供應商提出超出采購文件以外的任何要求作為簽訂合同的條件,不得與成交供應商訂立背離采購文件確定的合同文本以及采購標的、規(guī)格型號、采購金額、采購數(shù)量、技術和服務要求等實質性內容?!?/p>

3、74號令第三十條:”談判小組應當對響應文件進行評審,并根據(jù)談判文件規(guī)定的程序、評定成交的標準等事項與實質性響應談判文件要求的供應商進行談判。未實質性響應談判文件的響應文件按無效處理,談判小組應當告知有關供應商。”


通觀74號令以上三條,可以得出如下結論:

1、競爭性談判的項目評審不采用綜合評分法,而由滿足實質性響應要求的最低價供應商優(yōu)先中標。

2、采購文件的實質性內容包括:合同文本以及采購標的、規(guī)格型號、采購金額、采購數(shù)量、技術和服務要求等。

3、未實質性響應的供應商將被廢。


但仔細一想,這里存在一個問題,第十九條中的“合同文本以及采購標的、規(guī)格型號、采購金額、采購數(shù)量、技術和服務要求等”并非對“實質性內容”的標準定義。事實上,除此之外,沒有任何相關法律法規(guī)對采購文件中的“實質性內容”進行規(guī)范的定義。


所以,實際操作時,采購中心或招標代理機構都會把需要供應商實質性響應的條款在采購文件用星號標注出來,這些星號條款一旦供應商未做出實質性響應,則將被廢,而未標注星號的條款,通常被視為非實質性條款。


非實質性條款在公開招標投標的項目中,如果供應商不響應,評審專家的處理辦法通常是扣分,因為公開招標投標的項目評審,采用綜合評分法居多。但非實質性條款出現(xiàn)在競爭性談判中,如果供應商不響應,怎么辦?評審專家失去了扣分的手段。既然如此,那不外乎三種處理辦法:

1、以此廢了供應商。但不是很合理,公開招標出現(xiàn)此事尚且不至于被廢,何況只是談判,所以很少有專家會這么操作。

2、讓供應商改。74號令第十六條是允許供應商對其響應文件做必要的澄清的,但澄清主要針對含義不明確、同類問題表述不一致或者有明顯文字和計算錯誤的內容等,對響應文件的任何內容想改就改,那也太不嚴肅了。所以,改是個灰色地帶,存在一定風險。但由于大多數(shù)競爭性談判都并非是真競爭,故被未中標供應商質疑的可能性很小,所以,不少專家如此處理。

3、置之不理。這對供應商倒是一個福音,但長期看,對整個政府采購市場的競爭環(huán)境營造未必是好事。小孩做錯事,家長不處罰,結果怎樣,肯定是摟子越捅越大嘛!同理,供應商對采購文件的條款(非星號條款)不做響應,也一樣能中標,那以后就沒有誰認真做響應文件了。再者,如果競爭性談判采購文件中沒有任何星號條款,那供應商的好壞就只有價格一個評價標準了,這對采購人也是不利的。


這個問題討論到這里,對閣策老師而言也是一個困惑。當前這種局面,閣策老師也沒有一個比較好的解決辦法。在閣策老師參與過的一個競爭性談判評審中,出現(xiàn)多處非星號條款供應商不響應的情況,但閣策老師也只能現(xiàn)場斥責供應商兩句,就此作罷了。


所以,閣策老師希望相關部門能夠盡快出臺新的法規(guī)或管理辦法,例如:明確采購文件的實質性內容至少包括:合同文本、采購標的、規(guī)格型號、采購金額、采購數(shù)量、服務要求、相關業(yè)績等,即:將主要的一些評價供應商的標準默認為星號條款。這樣,即使采購文件都是非實質性條款,評審專家也可以依據(jù)這些默認的實質性條款,選出最優(yōu)的供應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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