這是所有參與政府采購市場競爭的進口產品貿易商都非常關心的一個問題。實際上,外資企業(yè)的產品是不能與政府采購中的進口產品劃等號的。財庫〔2007〕119號文《政府采購進口產品管理辦法》第三條“本辦法所稱進口產品是指通過中國海關報關驗放進入中國境內且產自關境外的產品?!睆亩x上看,政府采購所要管制的進口產品是指在境外生產的產品,換句話說,如果外資企業(yè)在國內建了生產廠,所生產的產品就算國產產品。以德國大眾集團舉例,途銳汽車是德國生產并整車進口到中國的,所以屬進口產品,但朗逸汽車是上海大眾生產的,所以屬國產產品(即使里面全是原產德國的配件也不管)。
說句題外話,閣策老師覺得,政策這么制定體現的是政府發(fā)展制造業(yè)的思路:“只要你外資企業(yè)來中國建廠搞生產,創(chuàng)造就業(yè),上繳稅收,我就算你是國產產品。”但其實從資本的角度講,這種合資廠的大部分利潤還是被外國人拿走了,并沒有留在中國。著眼于長遠,政府采購更應該傾斜的是中國人控股的企業(yè)、是中國的民族品牌。當然,這個問題相信英明的決策者們會有更通盤的考慮。
言歸正傳,接著討論進口產品在項目評審時的判定問題。一般來講,如果投標產品的品牌是外國品牌,評審專家就會要求提供制造商在國內生產的證明,文章就出在這個生產地證明上。從操作的嚴謹性上講,生產地證明必須能夠證明所投標產品是在這個基地生產的,才算數。但實際上,這種產地證明大多數情況下很模糊,判斷不出投標產品是不是這個生產基地所生產,這到底是制造商粗心大意還是有意為之,就不好說了,反正就是把難題拋給評審專家了。
雖說模糊,但評審專家一般都會認可,若真要是不認可的話,是存在冤殺好人的風險的,一旦冤殺意味著可能會被供應商投訴,這也是評審專家不愿意看到的。而且,政府采購本身也是默認供應商都是遵守誠實守信原則的。除非評審專家清楚的知道(一般很難)制造商的投標型號肯定不在國內生產,例如:一汽大眾和上海大眾都不生產途銳這種車型,如果投標產品是途銳,即使開了一個國內生產地證明,也會判為提供虛假證明,不但中不了標,還要面臨被重罰,所以,這種情況很少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