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部分中國人缺少的是一種執(zhí)著、一種敬業(yè)、一種嚴謹、一種細致、一種忠誠、一種責任感、一種高執(zhí)行力、一種高團隊主義,尤其是一種強烈的自我罪責意識,一種強烈的責任恥辱意識。在我看來,人生最大的恥辱莫過于推卸責任,恰恰這一點是大多數(shù)中國人的共性。
德國社會是一個以制度和法律為根本取向的社會,中國社會是一個以感情和道德為根本取向的社會,中國社會缺乏對法律和制度的遵守,規(guī)則在社會生活中發(fā)揮的作用并不大。德國的文明和強大獲益于日爾曼民族對法律規(guī)則篤信與遵守的歷史文化傳統(tǒng),中國人可以在短期內(nèi)遵守所有規(guī)則,也可以在長期內(nèi)遵守某一項規(guī)則,但卻無法在長時期內(nèi)遵守所有規(guī)則,但德國人可以在長時期內(nèi)遵守所有規(guī)則,這就是兩國社會的最大差別。
在中國社會中, “做人”只是行為正派、光明磊落、品德高尚,但是,這是遠遠不夠的,并不會因為你光明磊落就會有大量的人真心實意地支持你。在中國人的意識里,決定人們態(tài)度的并不僅僅是事理層面的是非黑白、曲直對錯,在很大程度上是一種個人感情。故, “做事”之前,必須首先學會“做人”?!白鋈恕痹谙?,“做事”在后。為了“做事”,首先就必須“做人”。這樣做雖然很累,但這卻是中國特色,是中國的國情。至少在一百年內(nèi)無法改變。
在人類社會中,有一個不成文的自然法則,雖然看不見摸不著,但它卻是人類一切法律和道德的根本來源。它匯集了人類一切正義的行為標準和價值規(guī)范,為人類提供了一套評判是非的價值標準。它有兩大原則:一是道德原則,一是理性原則。
任何組織體系及體系中的人員都是保守的,無論是企業(yè)、政府機關、軍隊、政黨、宗教組織還是社會團體,哪怕是旨在開放思想和傳輸知識的高等院校和科研院所,任何一個組織都會形成某種既得利益者,既得利益者控制著組織中一定的資源和權力。當進行資源重組和權力重新分配,會導致原有權力和所控制資源的喪失,這樣必然引起既得利益者的強烈反對。這是是人類社會一切社會組織的天性,是一件十分正常的事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