可行性論證與項目評估的比較
不同點 | 可行性論證 | 項目評估 |
行為主體 | 由建設單位(即投資者)負 責組織委托 | 由貸款銀行或有關部門負責組織委托 |
立足點 | 站在投資者的角度來考察項目 | 站在貸款銀行或有關部門的角度來考察項目 |
側(cè)重點 | 側(cè)重于項目的必要性與技術方面的論證 | 側(cè)重于考察項目建設的可能性與借款的償還能力 |
作用 | 投資主體進行投資決策和計劃部門審批項目的依據(jù) | 貸款部門參與決策和決定貸款與否的依據(jù),是項目投資最終決策的依據(jù) |
所處階段 | 可行性論證在先 | 項目評估在后,工作順序不能顛倒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