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月29日,在我出國的前一天 , 有位學員打電話給我,講她明天要為工傷事情上仲裁庭,她是原告,問事情結(jié)局會怎樣。
起了局以后,我告訴她:情況對她不利,贏得官司由困難;仲裁庭傾向于被告,而且她本人不會出席。
她的回答說是的,她不打算出席,準備托付給律師,要陪家人去醫(yī)院。
情況是如何斷的?
當時是 11 月 29 日上午 8 點多 ,我用問時局起局如下:
公歷: 2011 年11月29日08時37分 星期二
節(jié)氣:立冬:11月08日02時34分 小雪:11月23日00時07分
真時: 2011年11月29日08時54分 上海閔行(東經(jīng)121.37度 )
農(nóng)歷:辛卯年 冬月大 初五日 食時時分 辰時
干支: 辛卯 己亥 戊子 丙辰 小雪中元陰八局
旬空:午未 辰巳 午未 子丑 旬首: 甲寅
直符 天沖 在一宮 直使 傷門 在一宮 超級奇門置閏排宮法
┌─────────┬─────────┬─────────┐
│ 乙 玄武 │ 辛 白虎 │ 己 六合 │
│ 天芮 丁 禽 辛 │ 天柱 己 │ 天心 庚 │
│ 死門 壬 │ 驚門 乙 │ 開門 丁 禽 辛 │
│ 九天 │ 九地 │ 玄武 │
├─────────┼─────────┼─────────┤
│ 戊 九地 │ 丙 │ 癸 太陰 │
│ 天英 乙 │ │ 天蓬 丙 │
│ 景門 癸 │ 辛 │ 休門 己 │
│ 值符 │ │ 白虎 │
├─────────┼─────────┼─────────┤
│ 壬 九天○ 馬 │ 庚 值符 ○ │ 丁 螣蛇 │
│ 天輔 壬 │ 天沖 癸 │ 天任 戊 │
│ 杜門 戊 │ 傷門 丙 │ 生門 庚 │
│ 螣蛇 │ 太陰 │ 六合 │
└─────────┴─────────┴─────────┘
先看原告她的情況: 值符落在坎一宮,癸旺,表明有一定的氣勢,決心;臨天沖星,表有沖勁,有怒氣,臨傷門,表明原告受過傷,符合事實,也表明原告比較固執(zhí)、執(zhí)著,挑剔。傷門加癸,主訟獄被冤,有理難解。
值符空亡,也主她應該不會出席,或愿望落空。
再看被告情況: 天篷星落兌宮,臨死地,表明狀態(tài)不佳,對其不利;臨休門,應屬國有企業(yè),臨太陰主謀劃長遠,天篷主破財,可能有過一筆花銷支出。丙加己的格局為大悖入刑,囚人刑杖,可謂是很兇,但臨吉門,又轉(zhuǎn)為吉,可見是化險為夷。
關(guān)鍵是看法官的態(tài)度: 開門臨六合,所以希望雙方和好,從主觀態(tài)度上來看,又克坎一宮,生兌七宮。所以,總體對原告不利。
為了確保準確性,我又用數(shù)字起局驗證,得出的結(jié)論幾乎完全相同。當時她報數(shù) 7 ,起局如下:
公歷: 2011 年11月29日11時37分 星期二
節(jié)氣:立冬:11月08日02時34分 小雪:11月23日00時07分
真時: 2011年11月29日11時54分 上海閔行(東經(jīng)121.37度 )
農(nóng)歷:辛卯年 冬月大 初五日 日中時分 午時
干支: 辛卯 己亥 戊子 戊午 小雪中元陰八局
旬空:午未 辰巳 午未 子丑 旬首: 甲寅
直符 天沖 在八宮 直使 傷門 在八宮 超級奇門置閏排宮法
┌─────────┬─────────┬─────────┐
│ 己 九地 │ 癸 玄武 │ 辛 白虎 馬 │
│ 天英 乙 │ 天芮 丁 禽 辛 │ 天柱 己 │
│ 景門 壬 │ 死門 乙 │ 驚門 丁 禽 辛 │
│ 九天 │ 九地 │ 玄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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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庚 九天 │ 戊 │ 丙 六合 │
│ 天輔 壬 │ │ 天心 庚 │
│ 杜門 癸 │ 辛 │ 開門 己 │
│ 值符 │ │ 白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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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丁 值符 ○ │ 壬 螣蛇 ○ │ 乙 太陰 │
│ 天沖 癸 │ 天任 戊 │ 天蓬 丙 │
│ 傷門 戊 │ 生門 丙 │ 休門 庚 │
│ 螣蛇 │ 太陰 │ 六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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先看原告她的情況: 值符落在艮八宮,其他情況和上面局幾乎一樣,分析相同;但此格局為癸加戊,本來是吉格,但是臨傷門,則又轉(zhuǎn)為兇,所謂門兇破制,反獲官非。
值符空亡,也主她應該不會出席及希望有可能落空。
再看被告情況: 天任星落坎一宮,臨胎養(yǎng)之地,表明狀態(tài)不佳,對其不利。但臨生門,表明有出路,又戊加丙為上上吉格,可謂化險為夷;臨騰蛇,表明會受到事務纏繞,比較頭疼,應該符合事實;此外空亡,表明問題可能最終會化解。
關(guān)鍵是看法官的態(tài)度: 開門臨六合,所以希望雙方和好;原告生法官,希望法官能幫助自己,但臨空亡,可能是一廂情愿;法官又生被告,看樣子好象還是同情被告;官司對誰有利已經(jīng)看出端倪來了。
兩次分析,結(jié)論相同,勸其和解為上,在第一局中,被告有生原告的傾向,建議最終和解解決問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