整編/陳益峰
地理不可輕為人卜葬,為不當與而與之以地,是妄泄天機,轉(zhuǎn)折損自身之福祿,故先賢有十不葬之誡,不可不三致意焉。
一素不孝悌者不葬,凡不孝不悌者,其人必天良已泯,既不于生前奉甘旨,復(fù)不于生時表友于徒,于已死之骸骨覓地安葬,其將以若是者,非謂欲得佳城以安親,實欲藉吉壞以佑本身之發(fā)達,則其心已悖逆天理,斷不可與言地理矣。
二積世怙惡者不葬,怙惡不悛之人,固已喪盡陰德,況復(fù)累世積惡之家,其不自隕滅者,既邀幸矣,尚敢不顧天譴,而予之以地耶。
三身為不善者不葬,世有陰險反復(fù),忘恩負義,巧取豪奪,誆騙奸淫,無惡不作,一善莫為之人,此即禽獸其行,蛇蝎其心,倘予之以地,則何以彰天罰而昭世,戒也哉。
四心術(shù)不測者不葬,其有口蜜腹劍,佛口蛇心,外飾偽善之貌,內(nèi)懷險毒之腸,陰施陷害,架殃飛禍,心地已自虧損,吉地焉可指予。
五為非作歹者不葬,不畏法而偏違法,不講理而偏蔑理,棄信背義,不仁失德,如此為非作歹,悖禮逆情者,焉可使得善地,以損吾德耶。
六古墳舊墓者不葬,見他人之古墳舊墓,見其子孫之富貴興盛也,欲于墓傍隙地,附插其己墓于側(cè),既妨磚于舊壙,更破壞其原塋,如此損人利己之心,實有害于天理,殊不可予之以同意。
七私用公山者不葬,公山者公有之山地也,爾以為斯吉地欲葬吾親人,亦曰斯公地吾亦有份,吾亦可葬吾親,不獨引起爭奪,且將觸發(fā)事端,雖土面生植草木,安知地下無枯骨朽骸,庸師術(shù)士,切勿奢言佳吉,致啟訟累。
八來歷不明者不葬,遇有酷信風水之家,欲知其祖宗之德澤若何,其本人之品格若何,如果不明其行善行惡,自以婉辭其邀請為宜。
九信任不專者不葬,葬山其所取諸法不同,即立向消水亦大相懸殊,茍其人朝信此而暮信彼,昨聘甲而今聘乙,其游移不定,猶疑莫決,信任不專,辭之而已。
十接待無禮者不葬,今人求師葬親,每便道相邀,或邂逅相約,或詞組投機,即乞指地,凡斯皆抱其生人發(fā)達之念,更非為其卜吉安葬之孝,且無尊師重道之心,不知孝子葬親,孰為輕重,雖千金致贈,亦不屑予以地也。
地理之學,繼有人定勝天之驗,然而欲葬其親,以卜吉壞者,不思積德行仁,而惟佳城之是求者,見其徒事心勞耳,果若此無德不仁者,而可以得吉地獲佳兆,則青囊一書,反為作惡者成符護,有是理哉!此十不葬者,先賢之所以垂炯戒,而復(fù)寓賞善罰惡之旨于其間,世之操此術(shù)者,其慎旃哉。
風水五行學傳人陳益峰北京,農(nóng)歷丁酉年四月初十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