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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新強:企業(yè)不能隨意撤銷錄用通知書
2016-01-20 48459
 招聘的每一個環(huán)節(jié)都是與法律密切聯系在一起的,錄用通知書就是如此。對于經過面試、審查等篩選手段之后所留下的合適人員,企業(yè)就需要向其發(fā)送錄用通知書,通知擬錄用者前來公司報到。但需要指出的是,錄用通知書已不再是暗含法律風險,而是本身就具有法律效力,一旦發(fā)出就會產生相應的約束力,假如操作不當,則會給公司帶來諸多不必要的麻煩。

    【案情回顧】

    茅先生大學畢業(yè)后應聘到一家大型國有企業(yè)工作,企業(yè)給了他5萬元的購房補貼,雙方約定了5年服務期,并且約定在服務期內,如果茅先生解除勞動合同,則應支付相應的違約金。2年以后,茅先生發(fā)現國企的工作環(huán)境并不利于自己的發(fā)展,便去悄悄應聘某外企的工作職位,經過筆試、面試、體檢后,該外企對茅先生比較滿意,很快就發(fā)送了錄用通知,其中還注明了工作崗位、工資報酬、工作地點、報到日期等。拿到錄用通知后,茅先生立即用電子郵件通知該外企的人力資源部經理,表示將在規(guī)定的日期內前去報到。隨后他辭去了在國企的工作,并支付給了國企違約金。然而,就在他準備前去這家外企報到時,該外企由于找到了更好的人選,便告知茅先生,該公司沒有正式錄用他,雙方也尚未簽訂勞動合同,公司此前發(fā)出的錄用通知無效,茅先生也不必來公司報到了。茅先生接到通知后,大為吃驚,將該外企告到法院,要求法院判令該外企與其簽訂勞動合同,否則要承擔違約責任,賠償其經濟損失6萬元。

    【審理結果】

    法院受理該案件后,對案件展開調查,最后決定對雙方進行調解。在法院的調解之下,雙方最終同意簽訂勞動合同。

    【律師點評】

    本案爭議的焦點是錄用通知的法律效力問題,其主要集中在兩個方面:

    (一)該外企的行為是否違法

    對于錄用通知的法律效力問題,《勞動法》對此沒有相應的規(guī)定,但是根據《合同法》的規(guī)定,錄用通知在法律上的屬性應為“要約”。《合同法》第14條規(guī)定,要約是希望和他人訂立合同的“意思表示”,“意思表示”應當符合下列規(guī)定:(1)內容具體明確,也就是當事人不需進一步協(xié)商,受要約人單純地接受就可以成立合同;(2)表明經受要約人承諾,要約人即受該“意思表示”約束。亦即只要接收要約的一方發(fā)出承諾,發(fā)出要約的一方就要受到要約的約束。

    本案中,該外企向茅先生發(fā)出了錄用通知,注明了工作崗位、工資報酬、工作地點、報到日期等,同意錄用茅先生的意思是很明確的,顯然這符合要約的第一個特征——內容具體明確。另外,茅先生在收到外企錄用通知書后,就用電子郵件的方式告知該外企人力資源部經理,表示將會在規(guī)定的日期前去報到。這就說明茅先生對外企的要約發(fā)出了承諾,那么這份錄用通知書就對雙方產生了法律約束力,雙方必須予以遵守。因此,該外企突然通知茅先生不要去該公司報到,所發(fā)出的錄用通知無效的行為不僅是缺乏法律依據,而且違反了《合同法》的相關條款。

    (二)要約什么時候可以撤銷

    對于本案,有些HR或許有這樣的疑問,既然錄用通知書等同于要約,那么要約是不是可以撤銷呢?根據《合同法》的規(guī)定,撤銷要約的通知應當在受要約人發(fā)出承諾通知之前到達受要約人,且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要約不得撤銷:(1)要約人確定了承諾期限或者以其他形式明示要約不可撤銷;(2)受要約人有理由認為要約是不可撤銷的,并已經為履行合同作了準備工作。本案中,錄用通知已送到了茅先生的手中,茅先生也已經同意,并且還辭去了原來的工作,這說明茅先生不僅發(fā)出了承諾,而且還為履行承諾做出了一系列的準備工作??梢?,該外企所發(fā)出的錄用通知是不能撤銷的。

    【忠告與建議】

    該案件最終受理結果是,雙方同意簽訂勞動合同,這無疑是一個雙贏的結果。但這個案件也給當前HR從業(yè)者提供一個警醒:在勞動用工形式多元化,勞動法律、法規(guī)日趨健全的時代,HR應幫助企業(yè)樹立以事先防范為主,以事后救濟為輔的法律風險防范理念,從而有效保障企業(yè)勞動用工秩序的正常、持續(xù)、健康運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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