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工傷保險行政案件若干問題的規(guī)定》(以下簡稱《規(guī)定》)日前發(fā)布,9月1日起施行。《規(guī)定》細化了工傷認定中的“工作原因、工作時間和工作場所”“因工外出期間”以及“上下班途中”等問題。
“合理路線包括的范圍比較廣泛,比如下班的途中需要到菜市場買一點菜,然后再回家,而且是順路,我們認為都應當包括在內。”在解釋“合理路線”時,有關負責人如此表示。這一表示被簡化為“下班買菜出意外算工傷”。此一提法在網上引發(fā)爭議。有人叫好的同時,也有人擔心會對雇主造成不公。
“合理”是工傷認定關鍵詞
工傷保險行政案件數(shù)量呈上升趨勢,而現(xiàn)實中由于相關法律的規(guī)定比較寬泛,在形形色色的工傷類案件中,法院也會出現(xiàn)同案不同判的情況。最高人民法院新聞發(fā)言人孫軍工表示,據統(tǒng)計,近年來工傷保險行政案件數(shù)量位居各類行政案件前列。相關行政案件審判過程中新情況新問題不斷出現(xiàn),解決糾紛的難度日益增大。
為了妥善處理工傷保險行政糾紛,統(tǒng)一司法尺度,最高人民法院于2007年開始就審理工傷保險行政案件的法律適用問題進行調研,并在認真總結審判實踐經驗的基礎上,經過反復論證和廣泛征求意見,于日前發(fā)布《規(guī)定》,主旨在于最大限度地保護受傷勞動者的合法權益。
現(xiàn)實生活中,有關“上下班途中”發(fā)生意外傷害而申請工傷的情況非常多見,此類案件為媒體和社會廣泛關注。最高人民法院行政審判庭庭長趙大光表示,司法實踐中,由于在理解和認識上確實不一致,各地法院在處理相同或者是相似案件的過程當中也有裁判標準不一致的問題,也就是通常所說的“同案不同判”?!兑?guī)定》認定為“上下班途中”情況為:在合理時間內往返于工作地與住所地、經常居住地、單位宿舍的合理路線;在合理時間內往返于工作地與配偶、父母、子女居住地的合理路線;從事屬于日常工作生活所需要的活動,且在合理時間和合理路線;在合理時間內其他合理路線。
《規(guī)定》第六條中多處提到“合理”一詞,趙大光表示,理解這一條規(guī)定,要抓住的關鍵詞就是“合理”。因為法律不可能規(guī)定那么具體,所以要本著同情保護受傷群體、弱勢群體的前提,在合理的范圍內,最大限度地保護勞動者的合法權益。
趙大光表示,合理時間可以說比較寬泛,一句話說就是應當具有正當性。上下班有一個時間區(qū)域,可能早一點,可能晚一點,比如下了班以后,還要加一會兒班,或者是等交通的高峰時段過了之后再回家,這些都屬于合理時間。
趙大光認為,合理路線包括的范圍也很廣泛,比如下班的途中需要到菜市場買菜,然后再回家,而且是順路,這也屬于合理的路線,也是日常工作中所需要的活動。他還舉例稱,比如下班了以后,你可以去父母家、自己家也可以去看看自己的孩子,這都屬于合理的路線。
《規(guī)定》還明確了各種用工情況下承擔工傷保險責任的用人單位;具體解釋了工傷認定中涉及的“工作原因、工作時間和工作場所”“因工外出期間”等問題;并明確了由于第三人原因造成工傷的三種處理方式。對于工作原因、工作時間和工作場所的認定上,《規(guī)定》確定了三個思路:一是對“工作原因”的認定應當考慮是否履行工作職責、是否受用人單位指派、是否與工作職責有關、是否基于用人單位的正當利益等因素;二是對“工作時間”的認定應當考慮是否屬于因工作所需的時間;三是對“工作場所”的認定則應當考慮是否屬于因工作涉及的區(qū)域以及自然延伸的合理區(qū)域。
不是所有意外都算工傷
“下班回家買菜出意外算工傷”,這個說法經媒體刊發(fā)后,廣為流傳。但是,律師表示,這一說法并不準確。
《工傷保險條例》第十四條第六款規(guī)定: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責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軌道交通、客運輪渡、火車事故傷害的,應當認定為工傷。顯然,并不是上下班途中順道買菜或是干點別的出事了,就都可認定為工傷?!肮北疽馐窃诠ぷ鲿r間和工作場所受到的傷害。上下班途中并不等于就是工作時間和工作場所。但開車上班或乘坐公共交通工具上班,是基于工作而產生的,因此可視為工作時間和工作場所的延伸。
北京律師王軍認為,“上下班途中”原則上是以其生活區(qū)域為一點,其工作區(qū)域為另一點的合理行進路徑。但應考慮到,我國公民具有較強的家庭觀念,買菜、接小孩在其家庭生活中是必需的事項,在上下班的途徑設定上應當更為人性化,而且,“接送小孩、買菜”所導致的路徑變化,并不必然增加事故風險。所以,為生活所必需的接送小孩、買菜所經過的路徑也應被認定為合理的路徑。但如果是下班后和朋友聚餐,或是K歌等娛樂活動,則不是生活中必需的、合理的要求,也不是法定的義務,應該很難被認定為工傷。
律師提醒,之所以會引起誤解,是因為大家忽略了后面認定為工傷的內容,即“受到非本人主要責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軌道交通、客運輪渡、火車事故傷害的”。
換言之,即使當事人被判定為“在上下班途中”,但其發(fā)生意外的情況不屬于“受到非本人主要責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軌道交通、客運輪渡、火車事故傷害的”,那么依然不能被認定為工傷。
律師表示,比如,下班途中去蛋糕店買糕點,在店里腳崴了,這不屬于工傷。雖然當事人下班途中去買蛋糕,符合“上下班途中”的前提,但其受傷的情況卻不符合“受到非本人主要責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軌道交通、客運輪渡、火車事故傷害”的情況。
再比如,每天騎摩托車上班,摩托車翻了,因此受傷,這也不算是工傷嗎。當事人符合“上下班途中”和“交通事故”的條件,但并不是“受到非本人主要責任的交通事故”。
雖然《規(guī)定》將上下班途中的工傷認定予以了明確規(guī)定,但圍繞工傷的爭議遠不止這一點。比如國內法律對“過勞死”沒有納入工傷認定,就久受公眾詬病。有的盡職盡責的員工,過度疲勞倒在了工作崗位上,卻因為沒有能在48個小時內死亡,而不能予以工傷認定,醫(yī)院治療費都全部自己掏腰包。比如2007年,江蘇教師李某暈倒于講臺,在昏迷64天后離開人世,盡管有各種證據顯示李某的病死是由于長期勞累所致,但有關部門仍拒絕認定為工傷;2012年,哈爾濱環(huán)衛(wèi)工人張某在掃大街時突發(fā)腦溢血,雖經搶救脫離生命危險,但生活不能自理。相關部門表示,根據規(guī)定,不能算工傷或視同工傷。由此可見,工傷認定中,還有很多問題亟待解決。
可執(zhí)行性待檢驗
有評論認為,該規(guī)定的出臺,對于有效認定職工工傷,維護勞動者合法權益,捍衛(wèi)公平正義具有非常重要的積極意義,但是能否得到有效執(zhí)行尚待檢驗。
一位分析人士指出,這些年來,工傷賠償之所以成為老大難問題,就在于工傷保險制度理想與現(xiàn)實的差距過大,根本沒有做到全覆蓋。大量中小私營企業(yè),出于減少成本支出的目的,沒有為員工繳納或者足額繳納工傷保險,而類似于“散工”之類的就業(yè)方式,也造成個人與工傷保險脫鉤。因此,一旦出現(xiàn)工傷事故,最頭疼的就是在工傷認定之后的理賠難。
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日前發(fā)布消息,截至今年5月底,全國工傷保險參保人數(shù)突破達20,011萬人,而2006年我國職工總數(shù)就達4億人,以此計算,工傷參保人數(shù)僅為職工總數(shù)的一半,還有2億人未繳納工傷保險。
司法解釋界定的合理時間可以說比較寬泛,非常人性化。法律認同的這些情況,有利于保護勞動者的權益,是司法為更大程度保障勞動者權益所做出的努力。然而,評論指出,這一善意要轉化為現(xiàn)實,最大的難題在于首先是要解決工傷性質認定的可執(zhí)行性,以及企業(yè)是否愿意并且能真的為此買單。
據海南大學法學院副教授王琳介紹,2003年版的《工傷保險條例》原將上下班途中受到機動車事故傷害均認定為工傷。但用人單位不滿這一條款外延太寬,且交通事故已有交強險為后盾,再疊加工傷險不盡合理。2009年公布的《國務院關于修改的決定(征求意見稿)》,直接刪掉了這一條。之后修正案對這一條款進行了折中處理并最終獲得通過。
用人單位在追求自身利益最大化的時候,容易忽視甚至傷害勞動者的合法權益。司法解釋站在職工這邊,但法律如果不能被執(zhí)行就形同白紙,由此法律的強制性規(guī)定顯得十分必要。
深圳中院一名法官表示,在《規(guī)定》中出現(xiàn)字眼最多的,就是“合理”二字,這也是關鍵點所在。究竟如何理解,或讓法官解讀,難度不小。但從專業(yè)的眼光來看,立法的技巧就在于看似點題,其實模糊,既然不能一一列舉“合理”的范圍,就只能根據個案事實解釋何為“合理”。
廣東卓建律師事務所律師任忠孫表示,在具體執(zhí)行中,勞動仲裁和法院對“合理”的認定,會有一定的自由裁量空間,對其標準會有一個探索和總結的過程,什么是“合理時間”、“合理路線”,都會存有一定的爭執(zhí)空間。另外,有點遺憾的是,關于工傷,《規(guī)定》還沒有突破“意外”的界限。現(xiàn)行法院僅認可“上下班途中”發(fā)生的交通事故,并不包括其他遭遇的不可抗力等造成的意外,如:深圳經常遇到的“臺風”惡劣天氣。深圳曾有一名女工,在下班途中,經過一條因臺風漲起的河水時,掉落其中溺亡。
有律師建議,要加大工傷保險的強制力度,其一,應貫徹好企業(yè)在工傷行政復議和行政訴訟期間不停止支付工傷職工治療工傷的醫(yī)療費用的規(guī)定,使工傷職工能夠得到及時救治,也可以從制度上遏制部分用人單位惡意訴訟。其二,應落實對不參加工傷保險和拒不協(xié)助工傷認定調查核實的用人單位的行政處罰規(guī)定,提高了工傷保險的強制力度。
來源:中國改革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