每逢春節(jié),加班費都惹熱議。2月9日,《南方都市報》打出醒目標題:“廣州市人社局表示,勞動合同中沒有約定加班費的,參照社平工資發(fā)放”。該報稱:“廣東省工資條例規(guī)定得很清楚,按照正常工作時間的工資來計算加班費。如果約定不明晰的話,員工的實際工資低于社會平均工資的,就按照社平工資來支付加班費。高于社平工資的,則按照實際工資來支付加班費”,“廣州的社平工資是4789元,若按此計算,七天加班費高達3786元”。詳情見https://epaper.oeeee.com/A/html/2013-02/09/content_1807781.htm
筆者長期關注企業(yè)勞資問題,但對上述報道中“勞動合同未約定加班費的,參照社平工資發(fā)放”的說法,綜觀我國及地方的現行法律法規(guī)都沒找到任何依據,此文的部分觀點是對勞動法規(guī)的理解偏差。
加班費按實際工資或按社平工資計發(fā),差別到底多大?根據現行法規(guī)對三種情況下加班工資分別不得低于正常工作時間工資的150%、200%、300%的規(guī)定,假設廣州一名員工的工資是3000元,沒有約定加班費的計算基數或是約定不明晰(事實上絕大部分勞動合同都是沒約定加班費的計算基數的),按照現行的算法,春節(jié)七天加班費只有2345元;但若按上述報道所說:由于該員工的實際工資低于社平工資(4789元),就須以社平工資為基數來計算加班費,那么,七天的加班費高達3786元。兩種算法差了1400多元!一線工人、服務人員肯定拍手叫好,因為他們的工資大都低于社平工資,沒想到這次“被平均”反而帶來了實惠,老板們則真的成了“弱勢群體”。
但這樣的算法有法理依據嗎?我們來看看《廣東省工資支付條例》第八條到底是怎樣說的:用人單位與勞動者應當在勞動合同中依法約定正常工作時間工資,約定的工資不得低于所在地政府公布的本年度最低工資標準。未約定的或者約定不明確的,以用人單位所在地縣級政府公布的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作為正常工作時間工資;實際支付的工資高于當地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的,實際支付的工資視為與勞動者約定的正常工作時間工資。
可見,參照社平工資計發(fā)的,是指“正常工作時間工資”,并非加班費的計算基數。如果一個員工的合同工資是3000元,就算沒有約定加班費的計算基數,其加班費的計算基數最高也只能是3000元,而不是4789元。況且這3000元中可能還包含著社保、津貼、補貼等項目,未必都屬“正常工作時間工資”。用人單位甚至可在合同中約定計算加班費的基數不是3000元,而只是不低于當地的最低工資標準1300元。因為根據廣東省高院《關于適用〈勞動爭議調解仲裁法〉、〈勞動合同法〉若干問題的指導意見》第二十八條:“勞動者加班工資計算基數為正常工作時間工資。用人單位與勞動者約定獎金、津貼、補貼等項目不屬于正常工作時間工資的,從其約定。但約定的正常工作時間工資低于當地最低工資標準的除外”??梢?,只要依法約定的加班工資計算基數不低于當地最低工資標準,都是法律允許的。
希望用人單位最好還是與勞動者在勞動合同中約定計算加班費基數,避免不必要的爭議。(作者是知名勞資問題專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