白某在2009年入職時提供了虛假的身份證,隱瞞了其真實年齡,2013年公司以此為由要與其解除勞動合同,白某認為其在入職時已將真實身份告訴公司,公司應(yīng)支付其解約賠償金。法院經(jīng)審理認定公司解除白某的勞動合同屬于違法行為,應(yīng)支付解約賠償金28895.7元。
以虛假身份入職
瞞了四年被發(fā)現(xiàn)
2009年年初,白某入職三華公司任普工,從事熱處理工作,并與公司簽訂勞動合同,其中合同第三十二條約定如果白某被查實在應(yīng)聘時向三華公司提供的個人資料(包括身份證明)是虛假的,三華公司可立即解除勞動合同。后白某于2013年3月30日與三華公司續(xù)訂了期限為2013年4月1日至2018年3月31日的勞動合同。
2013年7月,三華公司發(fā)現(xiàn)白某入職時提供的身份信息虛假,故以白某達到法定退休年齡及提供虛假身份信息為由與白某終止勞動合同。后白某訴至法院,請求判決三華公司支付其被辭退的經(jīng)濟補償金。
庭審中,白某認為其在入職時已將真實身份告知公司,公司也一直用其真實年齡參加意外傷害保險。
三華公司則稱白某入職時提供虛假身份證,隱瞞其真實年齡,違反勞動合同法,并且其在此崗位已達到法定退休年齡,三華公司解除勞動合同符合法律規(guī)定。白某入職時提供虛假身份信息,屬于欺詐行為,且白某隱瞞年齡行為足以影響到三華公司是否聘用白某。依據(jù)雙方簽訂的勞動合同第28條、第32條,涉案勞動合同是無效勞動合同,因此三華公司無需支付經(jīng)濟補償金。
公司未核實員工身份
解除勞動合同應(yīng)賠償
法院認為,本案中,從白某入職時填寫的《入職申請表》中出生日期、身份證號及教育經(jīng)歷情況來看,白某入職時隱瞞了真實年齡。但三華公司并未舉證證明其所錄用崗位對員工年齡有特殊要求,且從三華公司提供的載有白某虛假年齡的身份證來看,該身份證上白某的頭像是側(cè)面照,與真實身份證上采用正面照存在明顯區(qū)別,一般人在見到此身份證時均會對其真實性產(chǎn)生合理懷疑,由此可見三華公司在錄用白某時并未對其身份情況作認真審查,其對招聘人員年齡并無特殊要求。因此法院認定即使白某入職時隱瞞了真實年齡,但沒有證據(jù)證實導(dǎo)致三華公司訂立合同時作出錯誤的意思表示。
三華公司主張其終止與白某之間勞動合同的另一個原因是白某從事的熱處理工作屬于特殊工種,因年滿55周歲達到法定退休年齡而終止勞動合同。本案中,由于三華公司主張白某自2009年2月25日才入職,至2013年9月終止勞動合同止,即使白某入職后一直在三華公司從事熱處理工作且從事熱處理工作不足5年,因此三華公司提交的證據(jù)不足以證明白某在特殊工種崗位累計工作年限達到9年符合提前退休的條件,故三華公司以白某屬于特殊工種已達到法定退休年齡為由與白某終止勞動合同理據(jù)不足,法院不予采信。
綜上,法院認為三華公司解除與白某的勞動合同系違法解除,應(yīng)當向白某支付違法解除勞動合同賠償金28895.7元。
(轉(zhuǎn)自:廣州日報)